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59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5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謝孝晴
被   告  劉碧花蔡建宏 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蔡譯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宏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
伍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玖佰壹拾壹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宏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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