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24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城小字第24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楊惠穎
       賴明良
       陳漢中
被   告  章朝枝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城小字第2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9年1月6日下午4時05分言詞辯論終結,於同日下午4時
13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佩穎
                 書記官 張梨香
                 通 譯  張亦綸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746元及自民國107年8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9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2,74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張梨香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張梨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