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被告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伊莎貝勒室內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昕洋股份有限公司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王嘉惠 被告 章啓光
魏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伊莎貝勒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章啓光、魏佩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伊莎貝勒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章啓光、魏佩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