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77號聲請人甲○○(即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陳世洋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一日止。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34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有禮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備查在案,惟因清算事務繁瑣,尚待辦理土地移轉登記,無法於6個月期限內清算完結,請准展期清算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於民國98年3月1日就任有禮紡織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64號備查在案,並經本院98年度司字第250號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9年3月1日,此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無訛。有禮紡織公司清算期間原應於99年3月1日屆滿,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准有禮紡織公司清算期間續予展延6個月至99年9月1日止。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