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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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4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4月、1年、5月、2月又15日,於民國96年6月26日送監執行3年2月又15日,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①因竊盜案,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
742號、96年度壢簡字第30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51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③因贓物案,經本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181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④因竊盜案,經本院先後以96年度訴字第37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96年度審易字第18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96年度審易字第1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
2月又15日,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753號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均告確定,①至③案嗣經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與④⑤案件接續於96年6月26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3月31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567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9年9月29,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54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8月6日,亦有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上揭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惠鈴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