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46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名輝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64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裁判費14,8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