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1年度嘉小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小字第3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澤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君臨天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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