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40139號債權人 廖麗卿 債務人 黃秋月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一、被繼承人 王美麗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未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本件支票影本所示之發票日為民國108年11月15日、退票理由單影本及聲請狀附表所示之發票日為108年
1月15日,請說明二者不同之原因,並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或聲請更正原聲請狀之記載。四、本件聲請狀原因事實記載係債務人黃秋月簽發之支票,與所提出之釋明文件之支票與退票理由書上所載之發票人王美麗不同,請說明二者不同之原因,並提出正確之釋明文件或聲請更正原聲請狀之記載。」,債權人已於109年1月3日收受該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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