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聲請人 林賢宗 代理人 周嘉鈴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秉翰附件:
一、聲請人及母親林○麗、父親林○雄、兄林○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7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4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4人×10份=1,72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三、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四、聲請人及母親林○麗、父親林○雄、兄林○翔,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五、何以須負擔兄林○翔之生活費,每月3,000元?
六、母親之扶養費何以須負擔每月達13,000元?另名扶養義務人與母親之關係為何?請說明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父親之扶養費是否每月負擔6,000元,另名扶養義務人與父親之關係為何?倘父親扶養費有變更,亦請一併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再以表格方式說明現「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總金額為何?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八、請確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106年11月15日至108年11月14日)。
九、請具體說明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十、前置調解程序中,各債權人均陳報債權額,請提出最新之「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
十一、是否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
十二、請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22858號執行命令。
十三、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
十四、聲請前二年內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十五、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十六、提出母親林○麗、父親林○雄、兄林○翔之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十七、請說明前置調解不成立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