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9號
原告 陳相賓 訴訟代理人 陳松甫 律師
趙家光 律師被告鼓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李昌明 律師按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定代理權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 陳洸華 於本件訴訟繫屬中辭任董事長及董事職務,經訴訟代理人於民國102年1月17日審理時陳報在卷(本院卷第168頁)。被告之董事會並未設有副董事長與常務董事,亦經本院查閱被告公司登記簿內公司章程無誤,被告復未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陳報董事長之代理人並聲明承受訴訟,是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所欠缺,應堪認定。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欠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