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右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丁○○告訴被告乙○○、丙○○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二十三時五十分,在基隆市○○路耶魯KTV將告訴人圍毆成傷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撤回對被告二人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論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許世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