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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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3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6月26日裁定命補正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項裁定已於95年6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