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基小字第15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0年度基小字第1528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翁健訴訟代理人 施良勳
鄧介榮 被告 謝卓宏 即 謝浩洋 即 謝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