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補字第3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守訓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劉守訓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64,8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如逾期未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