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基隆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9日本院95年度國字第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8月2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95年8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