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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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明欣選任辯護人邱鎮北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8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信慶
法官蘇琬能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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