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基隆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丙○○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本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裁判費核定為新臺幣53,500元,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費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該項裁定已於95年7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對前開核定裁判費之裁定提出抗告,亦因未繳納抗告費,業經本院於95年8月2日裁定駁回抗告確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黃錫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