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旭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妨害風化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光碟片貳佰伍拾參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旭騰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456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期滿簽結,該案扣得之色情光碟共253片,因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惟按違反刑法第235條第1項、第2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甚明;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刑法第235條第3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職權沒收主義而適用。
三、經查:被告邱旭騰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查獲並扣得色情光碟253片,其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猥褻物品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4563號為緩起訴處分,經依職權送再議後,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以98年度上職議字第4212號駁回再議而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而扣案之色情光碟253片,均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且該等光碟經隨機抽樣勘驗結果,確均為男女交媾三點全露之猥褻物品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復有光碟擷取照片附卷可佐,足認該等光碟係含有猥褻畫面、影像之附著物,而均屬刑法第40條第2項專科沒收之物。揆諸首揭說明,自應以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單獨宣告沒收為當。聲請人雖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為沒收之依據,惟本件聲請意旨既已敘明係聲請對上開物品宣告沒收,則本院並不受檢察官所引用條文之拘束,得自行適用適當之條文而為裁定,爰更正檢察官聲請沒收之法律依據,並裁定沒收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35條第3項、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胡樂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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