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7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政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飛機杯肆拾壹個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飛機杯41個,屬猥褻物品,爰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23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各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305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此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110年度上職議字第10985號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㈡而被告遭警查扣之飛機杯41個,係屬猥褻物品乙節,有員警職
務報告及現場查獲照片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宇國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