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103號上訴人即被告勁強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陳金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瑞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1萬9,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6,0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