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9號上訴人即被告正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福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范寶娥 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98,3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13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