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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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6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務人 李俊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零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11,032元
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16%
114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延滯當期(月)計付新臺幣4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5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