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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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9號

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伍偉龍

王秀雯

曾淑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壹仟肆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伍偉龍邀其餘債務人曾淑貞、王秀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乙筆:2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13年01月04日起至120年01月04日止,每月1期分84期,按期平均攤付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3.6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伍偉龍應於每月04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03月0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告清償,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曾淑貞、王秀雯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701,485元

114年3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3.725%

114年4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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