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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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3號

債權人台東縣池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業榮

債務人 林裕珍

賴秀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伍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裕珍邀其餘債務人賴秀玉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乙筆:30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104年12月15日起至119年12月15日止,每月1期分180期,第1期至第36期按期付息,第37期起按期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息按年息2.30%計付,嗣後如遇利率調整則貸款利息自利率調整日起改按新利率計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立借據為證。

㈡上開借款之其餘約定事項,則另立授信約定書為據。

㈢債務人林裕珍應於每月15日繳付本息,上開借款自114年02月1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然經債權人催告清償,迄未蒙置理,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六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就附表所示之本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又賴秀玉既就本案債務願認連帶保證人,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

編號

金額(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計算方式

1

1,557,576元

114年2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2.715%

114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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