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五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雅芬
江信賢蔡文斌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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