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四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土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乙○○、丙○○、戊○○○、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丙○○、戊○○○、丁○○○、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億玖仟壹佰肆拾伍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佰陸拾叁萬捌仟壹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佰玖拾壹萬肆仟伍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伍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