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九一號
被告 張進發 具保人 宋美蓮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宋美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宋美蓮以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為被告張進發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具保,業經檢察官予以具保(八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五九0號)。嗣經本院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被告均未到庭,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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