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三三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億捌仟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億貳仟柒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柒萬玖仟叁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佰捌拾叁萬柒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