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告日商青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持增裕明 住台北市○○○路○○○號八樓之八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
陳怡君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新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拾萬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苑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