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8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景鴻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41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一○一年度易字第六八二號合議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景鴻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以101年度易字第68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上開案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謝濰仲法官賴昱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7月4日
書記官薛慧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