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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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北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北簡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綠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速偵字第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曾綠芝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前曾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度竹簡字第654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生活上所需,竟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竊取他人財物,行為誠有可議,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復參以其犯罪動機、手法及其所竊財物價值非鉅(櫻桃2包、蘋果10顆,價值合計新臺幣1,154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參酌前開犯罪情節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1月19日
書記官陳秀子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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