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0號原告 連正雄 被告 許秀枝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 律師
洪茂松 律師 邱麗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40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5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5月18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