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宗輝 律師被告神盟熱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
書記官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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