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891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光寶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元(計算式:56,700×34=1,927,8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壹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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