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4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434號原告 胡泰安 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被告 陳賢豐 上列被告因 陳賢修 詐欺案件(100年度自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判決駁回),並追加被告陳賢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100年9月15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補充理由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陳賢修被訴詐欺案件,因被告陳賢豐依民法係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然陳賢修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附帶民事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於100年10月4日均駁回,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陳賢豐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之。
其假執行聲請,已失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伯厚
法官蘇揚旭法官魏俊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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