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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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家訴字第410號聲請人即原告 洪淑娟 相對人即被告 丁肇麒 上列聲請人因與丁肇麒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拾肆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1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又按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394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既已有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自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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