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林俊良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馨慧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