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梁哲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清 、 林慶山 、.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系爭土地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即其應有部分之土地價額為計算標準,爰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8,642元(計算式:
21,483平方公尺×280元/平方公尺×8284/33700==1,478,6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納,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駁回原告之訴。併請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提出原告之分割方案、土地現況照片及被告林朝清、林慶山、 林梗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中有已死亡者,請提出其人工手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依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