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62號原告 蘇吉明 被告 曾芸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因被告曾芸華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次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家事庭法官陳茂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書記官莊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