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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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 邱泓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玉崗陳淳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提出被告徐玉崗、陳淳蘭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怡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依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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