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文榮 即李坊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李文榮積欠其債務,其已取得李文榮對李坊企業社之薪資債權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李文榮即李坊企業社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47057號移轉薪資命令為證。惟查,債權人據以聲請對李文榮強制執行之債權,業經其取得本院99年司票字第796號民事裁定及其確定証明書,嗣經換發為本院101司執26062號債權憑證,有該債權憑證在卷可稽,而商號為法律行為者,實際上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同一權利主體。查李坊企業社之組織種類一獨資,負責人即係李文榮,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資料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李文榮與李坊企業社為同一權利主體,則債權人業取得對李文榮之債權憑證,復基於相同法律關係,對同一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顯屬重複,欠缺權利保護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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