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6號聲請人屏東縣琉球鄉本漁段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法定代理人 陳富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台幣伍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翠谷育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揆諸前揭說明,有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台幣50,000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或會計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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