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聲字第1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傑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6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傑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3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53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蕭權閔法官王光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黃旭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