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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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年七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於本院第六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