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43號原告 張陞豪 被告 楊震宇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車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返還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元,是第一審裁判費應為4,190元,已據原告於103年10月14日起訴時繳納。而原告另於103年11月7日繳納裁判費5,940元即屬溢繳,則依前述說明,自應返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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