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聲繼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繼字第9號聲請人 林陳力 上列聲請人請求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 林永年 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
四、聲請人之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五、聲請人與被繼承人林永年間往來書信、照片。
六、請陳報有無在臺地區之送達代收人及收受地址。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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