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3號原告 藍翠伶 被告旺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29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8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3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