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00號上訴人即原告中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旭人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68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蔡宜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