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隆光 被告 陳奕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2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佳宏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