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育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第二行關於「106年度執聲字第5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6年度執聲字第66號」;理由欄第一行關於「 吳鴻議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育銘」。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
書記官許致愷